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公文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发文的必要性、依据、文种、模板、文字、相关链接等,如果出现相关链接不全、文种选择错误或其他需作重大调整的,将退回办文处室修改或补齐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局领导签发文件直接在OA系统中进行电子签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等按分工授权签发。公文一经局领导签发,系统将保存签发稿,并通知拟稿人员。
第十七条 文印室印制文件前,文印人员应将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清样连同发文稿笺打印一份,交拟稿人进行核稿。
第十八条 经局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承办人员核稿时,仅可对文稿中一些错字、别字、标点等一些不涉及文意的错误进行修改。如果对文稿进行涉及改变文意的调整,必须由核稿人员请示签发人同意,由文印室返回签发人审改后重新签发,并附注核稿人员说明的理由。文印室只负责按核稿人要求修改、排版及印刷。文件一经用印,文印室应及时对文件进行办结。办结后的公文自动在OA系统中公布。
第十九条 已印刷的文稿必须同时保存发文稿签、文本以及正式印制的文件(3-5份),由机要室负责收集,一月一次集中送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公文印制和用印完成后,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省委、省政府报送的电子公文,由办公室机要秘书按规定进行报送;其他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的公文,由承办处室以纸质公文形式及时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请假等管理:单位人员请休病假或事假,须经协同系统传递填写请假单,根据情况提交给本部门领导审核,或报局有关部门和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会议管理:召开会议前,由各部门人员填写会议通知或方案,通知相关人员,描述会议相关信息,提交部门领导审核,根据需要交局领导审批或直接交办公室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告管理:由办公室起草公告通知等信息,交部门领导审核或直接交局领导审核后在OA系统上直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