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八)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九)不按规定履行申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投诉申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政府或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期间的;
(四)投诉申诉事项已由监察机构或信访机构受理的;
(五)不属于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
(六)涉及行政许可、国家赔偿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等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七条 投诉申诉应当采取当面、信函、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申诉,或者投诉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申诉办理工作,对投诉申诉实行即时受理、专人承办、全程负责、及时回复。
投诉申诉人当面投诉申诉的,法制机构应填写《投诉申诉登记表》,经投诉申诉人核对签字确认;留存投诉申诉人提供或出示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投诉申诉人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诉申诉的,法制机构应填写《投诉申诉登记表》,注明来信来电人、时间、电话号码、联系方式及申诉投诉等主要事项,并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收到投诉申诉,接待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申诉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必要时会商相关机构后决定;情况复杂的,报主管领导决定。
主管领导签署受理决定时,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具体承办,必要时,可由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或相关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投诉申诉案件,承办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