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投诉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食药监法〔2009〕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投诉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投诉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级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投诉、申诉的(以下简称“投诉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行政处罚投诉申诉,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投诉申诉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处罚的投诉申诉;
(二)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转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有关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投诉申诉事项;
(三)负责对投诉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申诉: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未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