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行政审批委托协议书》续期的通知
(渝建〔2009〕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以及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255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下放建设行政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7〕130号)的规定,我委与你单位在2008年1月24日签订的《建设行政审批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于200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因工作需要,我委决定继续将《协议书》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你单位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