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09〕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09〕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
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安全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年”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将正在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及“335”工程(即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基层组织领导能力“三个能力”建设,继续深化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强化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监察执法、应急救援“五大保障”措施)等工作与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相互促进,切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按照《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渝建发〔2009〕48号)要求,加强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一纲领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促进政府监督部门和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对《办法》的学习、理解和落实,并了解、熟悉、掌握各自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应该采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逐步规范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和企业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的安全管理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量化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将其纳入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加强政府安全监督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册》,规范政府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能,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进程;三是建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远郊区县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区域性中心城市及主城区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8人以上。同时,对区县年度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表彰先进,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监督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