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9〕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报送由本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信息。对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并附上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该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及违法行为的不同,分别报送至市开发办、市建委设计处、市建委建管处。
二、市开发办、市建委设计处、市建委建管处要及时接收整理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在收到区县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有关材料报市建委信息中心。由市开发办、市建委设计处、市建委建管处负责实施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有关材料报市建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