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罚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有关文书表格,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
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两大类。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检测能力,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及参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数汇总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
一、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60万元人民币;
(三)所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已通过计量认证;
(四)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8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取得了检测人员岗位证;
(五)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区县不少于6人),且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
(六)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附件二)中 “见证取样检测”内容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的其所有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才能申报该检测类资质。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检测参数详《参数汇总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备注栏中有“*”的检测参数。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中,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边远区县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