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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检测业务的介绍信;
  (四)与申请入渝检测项目和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外地检测机构来渝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入渝开展检测项目和参数需要的场地、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其它能力证明材料;
  (六)入渝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备案申请资料收齐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所申请入渝检测的项目和参数对所提交的资料及场所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地入渝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应在已备案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若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吊销其检测资质证书。
  破产、撤销、歇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检测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三大类。
  第十八条 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指定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样工作。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取样的规范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送交检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检测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凡是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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