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表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事项的依据及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新申请检测资质、资质增项或资质重新核定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及重新制证时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证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主要反映资质的类别,副本主要反映具体批准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如有遗失,经公告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市级公众媒体上的遗失公告;
(二)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三)原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入渝备案表》;
(二)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