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一)新申请检测资质
新申请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6、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检测资质增项
检测资质增项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所申请增加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6、新增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材料(仅限需增大检测场所和增加质量保证措施的)。
(三)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资质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请检测资质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
1、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仅限有上级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