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9〕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