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35号 2009年07月0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精神,完善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难案积案的处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省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省长为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信访局业务指导处承担。
设立一事一办的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二、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省政府复查或复核下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申请。对依法应由省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依法不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盖“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
三、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其它程序、要求,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信访听证会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办字〔2006〕1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