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 考核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件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申请的形式,将逐步由书面申请向网上申请过渡。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已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机构应提前在其办公场所、机关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参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在考核基地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即掌握类要求能熟练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能实际操作;熟悉类要求能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类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2小时,评分按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总分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评分按百分制,总分70分为合格。
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补考一次。理论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机构在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省建设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6),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见附件7)。
考核不合格人员,由考核工作机构负责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
第十七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