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安〔2009〕90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
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