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的意见
为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联合检查的内容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按照乡镇、村逐级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的批复,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并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的挂钩试点整体审批要求,落实拆旧整理区整理复垦工作,按期保质完成耕地整理复垦任务。
(三)严格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责任书中耕地保有量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责任书中基本农田面积;农业结构调整要有政府批准文件。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
(五)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
(六)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账册、标志牌、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七)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达到国家指定水平,并依法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