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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皖政[2009]59号文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皖政[2009]59号文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服〔2009〕147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现制定涉及价格方面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收取,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收费,由各市物价局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从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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