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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09〕149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除此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由每户每年49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405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已收取2009年7月1日以后维护费的,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按月折算将差价退还相关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培训资料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技术维护费仍按我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相关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上述4项收费相关规定有效期至2010年11月 10日,期满3个月前请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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