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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皖价检〔2009〕138号)


各市、县物价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1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开展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维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要求,将粮食收购价格重点检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检查时限和范围。全省承担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任务的中储粮直属库及委托收储库点(包括延伸收购库点)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2008年1月1日以来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认真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缺斤短两、扣水扣杂等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行为;

  (二)收购中是否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

  (三)是否存在以低于最低收购价收购,而按最低收购价入帐套取价差资金的行为;

  (四)是否按时结算收粮价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包括标准样品)和收购价格;

  (六)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政策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储粮管理条例》、《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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