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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做细工作,摸清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土地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购买和使用假土地证书。对2002年6月1日以来订购、使用土地权利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写出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附件1)。

  二是省厅今年3月4日曾就土地证书订购、管理问题发函,明确由过去各类土地证书必须经省厅统一订购方式,改为各用证单位(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订购方式(附件3)。请你们对2009年3月4日以后土地证书订购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严肃对待,并制定严格的责任体系,防范土地证书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2009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市(开发区)订购土地证书情况报省厅(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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