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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2009修订)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七条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上涨幅度和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及危害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紧急和特急两个级别:

  (一)紧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的;

  (二)特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一)紧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紧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增加市场巡视频次,执行价格异动一天一报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每天下午3∶0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

  (二)特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特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采取紧急状态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执行价格异动半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0∶00时和下午4∶00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机构要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开设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及时对各地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全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异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及时向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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