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9〕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
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效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5%或者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三)棉花、化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10%或者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四)出现流言传播、居民消费心理发生变化、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