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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上报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一律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ang2650172@126.com),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

  (四)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5分)

  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建设开展情况在年终作为附加分进行考核,满分为5分。凡按《全国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要求,积极申报,经当年验收合格的得5分。在以后年度考核中仍需年检,合格得5分。

  (五)考核总分计算

  季度考核总分=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得分+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总分=(四个季度考核总分/4)-半年或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未报扣分(调研报告未报扣分)+年度考核附加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每年前三季度,分别对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情况进行季度考评通报;年底,结合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建设情况,对全年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通报。对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物价局给予表彰。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皖价监测〔2008〕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2.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

  附件1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现场检查指导人次

 

其中,报告单位直接检查指导人次及主要人员姓名

 

现场检查指导监测点数

 

其中,报告单位直接检查指导监测点数

 

已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数据总笔数

 

其中,现场检查总笔数

 

现场检查补报数据笔数及所属报告制度、项目报表及品种名称

 

现场检查改正数据笔数及所属报告制度、项目报表及品种名称

 

质量大检查开展情况

 

检查指导中监测点反映的问题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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