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89号 2009年7月10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 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