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商明电〔2009〕6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关于
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七部委办公厅《关于请做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事》(商合电〔2009〕1524号)明电和6月18日国家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五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20号)的工作力度,继续深入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安徽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七部门下发的《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和6月18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事》(商合发〔2009〕1524号)明电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五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20号)精神,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