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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批准应急结束的主体: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中型(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型 (Ⅳ级)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及相互间的应急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和救灾情况。

  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委、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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