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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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