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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4、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和影响范围及采取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增加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时限要求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并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管委会),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

  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如实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出现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在速报市政府后,经市政府同意,可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3、速报电话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为:5527988、5863551。

  4、地质灾害速报要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对应。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等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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