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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09)


  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2-7)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区、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

编  号

审核

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截止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
  3、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近期一寸

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注册编号

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

变更注册原因

聘用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姓名变更 □ 

 

 

 

 

 

 

 

 

原聘用企业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现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

     

是否跨省变更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

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号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编 号

 

 

 

 

 

 

企业 更 名 

企业更名前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姓名变更

更名前姓名

 

更名后姓名

 

不予注册

情  形

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原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现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封面中“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四、“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五、“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一个或多个注册专业。
  六、“企业更名”,是指企业的称谓发生变化,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七、“姓名变更”应提供在公安机关已办理变更的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工商注册地”是指现在聘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
  九、“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十一、“不予注册情形”指《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二、“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三、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四、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3-2)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审查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

(十二)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十三)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姓名变更的);

(十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函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

(十五)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审查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区县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注册证书原件

 

 

执业印章

 

 

(三)

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原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1、同意执业企业变更 □ 2、同意企业名称变更 □ 3、同意姓名变更 □  

审查人(签名):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1、同意执业企业变更 □ 2、同意企业名称变更 □ 3、同意姓名变更 □  

 不同意执业企业变更,理由:

 不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理由:

 不同意姓名变更,理由:

审查人(签名):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3-3)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更名前企业名称/

更名后企业名称

变更注册前企业名称/

变更注册后企业名称

更名前姓名/更名后姓名

注  册

编  号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备 注

 

 

 

 

 

 

 

 

 

 

 

 

 

 

 

 

 

 

 

 

 

 

 

 

 

 

 

 

 

 

 

 

 

 

 

 

 

 

 

 

 

 

 

 

 

 

 

 

 

 

 

 

 

 

 

 

 

 

 

 

 

 

 

 

 

 

 

 

 

 

 

     申请人数总计:    人 ,批准人数:    人,不批准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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