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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09)

  三、封面中“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四、“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五、“原注册证书情况”栏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注册有效届满日期”指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年、月、日;“申请延续注册专业”一一应对延续注册专业填写。
  六、“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规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合计值填写,并附相应的复印件。
  七、“注册有效期内主要工作业绩”栏中,应按年份顺序分别填写。其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以建造师名义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但本栏内容不作为延续注册审批的必要条件。
  八、“不予注册情形”指《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九、“其它注册情况”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一、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2-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册编号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截止日期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2-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审查内容

初 审 情 况

审 查 依 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

(十二)原注册证书;

(十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十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查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区县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初 审 结 论

(一)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

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

(二)不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

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2-4)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

编  号

初审

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截止

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2-5)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专业: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

编  号

初审

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截止

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2-6)

  编号:   

姓名

 

区、县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证书专业类别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查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

(十二)原注册证书;

(十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十四)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审查

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区县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书

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 不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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