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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09)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编号:     

  工程业绩情况(1-1)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由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后打印。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指申请人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四、“身份证明”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五、“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六、“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七、“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
  八、“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个工程专业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九、“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十、“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一、拥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拥有情况”栏目。
  十二、“不予注册情形”指《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三、“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四、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1-3) 

  编号:   

姓 名

聘用企业名  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审查内容

初 审 情 况

审 查 依 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

(十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十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十六)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查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区县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申请注册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初 审 结 论

(一)同意申报下列注册专业:

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

(二)不同意申报下列注册专业:

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1-4)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企业名称

身份证明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初审

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1-5)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专业:

姓 名

企业名称

身份证明编号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初审

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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