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贸〔2009〕49号)
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各有关单位,市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广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规范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能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以下简称能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管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并取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惠州市能源管理员证》(以下简称《能管证》)。
第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在获得《能管证》的能管员中聘用。
第五条 能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节能专业知识,通过能管员培训考核;
(二)具有从事能源管理工作实际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能管员担任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拟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