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镇(乡、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人口计生办将对象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五)发放《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政府津贴证》(以下简称《政府津贴证》)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凭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确认后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政府津贴证》、《领取凭证》。
《政府津贴证》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拨付;《领取凭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样式,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领取凭证》为预产期后4个月内有效,过期无效。
第十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发放。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应在产后3个月内,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领取凭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办理政府津贴金申领手续,由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发放政府津贴金,并收回《领取凭证》存档。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发放表》。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低保家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
(五)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政府津贴证》和《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对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