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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业经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津贴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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