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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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