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业经十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