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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指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八条 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的义务,政府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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