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须提交电子版。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条 技术研发资金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新闻媒介或惠州市科技局网页上公开发布。统一窗口受理后,市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 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 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三) 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研发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0%(平台建设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