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财政局
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市科技局
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科技、财政部门制定研发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以及惠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技术研发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照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或招标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根据市财政局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施;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惠州市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软件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通讯和电力入网证、生物和农业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查新证明、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