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惠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发资金是惠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惠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包括科技发展资金、民营企业技术研发资金、技术攻关与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业镇建设资金以及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惠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优势优先的原则支持符合惠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等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