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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惠府〔2009〕26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燃烧的火焰一旦掉落在燃气站、加油站和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极容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彻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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