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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2009修改)

  (六)飞鹅岭,现状绿化山体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七)明清古街,铁炉湖街(1号至20号)及街道往北20米、和平直街(11号至127号)及街道往东、往西各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八)东坡井,井口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九)恐龙蛋化石出土地点,出土坑外沿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十)九龙潭摩崖石刻,潭沿往外30米、温泉侧石刻往外3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设工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保护区内的非文物建筑物应区别情况逐步拆除或整治。
  第四条 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兴建9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兴建18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兴建建筑物的,还须符合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如有特殊需要,兴建超过以上高度建筑物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具体划定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绘图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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