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第七十九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必须在每日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每月后第2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十六、第八十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附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汇总的电子文档),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十七、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改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以及预算单位从其他账户向零余额账户转入资金或存入现金等业务,填写负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及时办理划退业务,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10时前)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十八、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修改后为第八十条第(一)项,其内容修改为:“(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十九、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修改后为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其内容修改为:“(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十、第九十九条修改为:“第九十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有关年终结余按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十一、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十二、删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