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月26日前,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
“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
八、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九、第七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滚存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代理银行对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进行注销和恢复,基层预算单位在下年度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使用上年结余额度。”
十、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时,统一使用银行支票或电汇凭证作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
十一、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预算单位送交的银行支票或电汇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十二、第七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十三、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应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十四、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日、月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