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的决定
(惠府〔2009〕3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
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惠府〔2003〕8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负责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账册和预算外资金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项级科目编制。”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4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月的用款计划。对各科目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六、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