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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2009修改)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时统一与代理银行主办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提供财政信息管理查询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予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送国库单一账户收支日报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审核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申请拨付资金;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按照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申请拨付资金;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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