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负责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经市人大和市政府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关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作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提出在代理银行网点中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并附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