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环卫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