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
(惠市委办〔2009〕1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各县(区)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市和各县(区)2007年、2008年落实教育工作责任情况,具体按粤办发〔200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时间
1、2009年4月底前,市完成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
2、2009年上半年,做好省对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准备工作,下半年迎接省对我市的考核。
四、考核指标
市一级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地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2)。
各县(区)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4)。
五、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组(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惠州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协助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