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查,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技术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