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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惠州市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细则》、《惠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实施细则》、《惠州市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实施细则》等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完善民营企业行政投诉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协调机制,对民营企业的投诉,按投诉涉及部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转送给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负责分办的部门应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并及时向投诉企业反馈办理情况。

  (九)强化各县(区)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从2009年起对各县(区)政府的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政策培训。培训对象: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民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形式:对服务机构负责人以集中面授为主,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以组织参加巡回培训为主。

  (二)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发布形式以问答式为主,增加互动内容,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三)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热线(0752-2873227),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反映需求的渠道。

  (四)对民营企业参与特殊或特种行业项目招标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特殊或特种行业项目投标,鼓励特殊或特种行业企业优先采购民营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免费培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殊或特种行业招标等项目。

  五、工作进度

  (一)开展免费培训:2009年前完成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民营企业负责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人培训。

  (二)修订完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2009年前完成。

  (三)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工作。

  (四)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经常性工作。

  (五)加强对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专项督查:各县(区)每半年进行督查并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分别向市经贸局报告一次综合督查情况;市每年进行一次督查,并于每年底向省报告。

  (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专业平台在2009年6月前开始运作。

  (七)培育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实现初步发展,2010、2011年实现大发展,2012年基本完善。

  (八)完善民营企业行政投诉救助机制:2009年底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民营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

  (九)对各县(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评价和考核:从2009年起每年考核一次,次年6月底前公布考核结果。

  六、责任分工

  (一)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免费培训: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二)修订完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局、工商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五)加强对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的专项督查: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七)培育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中介服务机构:由市经贸局、工商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八)完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救助机制:由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九)开展对各县(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的评价和考核:由市经贸局、人事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

  实施细则之二:

惠州市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政策引导、中介服务、企业主体”为原则,以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培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为支撑,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重点,着力推进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改造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产业经营与超前研究相结合、开拓市场与打造品牌相结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二、基本目标

  2012年前:

  (一)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建立3个开放式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二)在鞋业、服装和灯饰等行业中培育3家技术服务中介组织。

  (三)建立2个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各县、区至少建立1个县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

  (四)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以下称中小型科技企业)分别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比重逐年有明显提高。

  (五)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每年不少于20个,原则上每个县、区不少于2个;技术改造项目中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占技术改造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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